次承租人作为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次承租人仍主张优先购买权。
建立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保护承租人作为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对于制度本身来说,合同正义是其考虑的核心价值。在转租关系中,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相比已转换为出租人,表明承租人暂时不需要使用房屋或通过转租行为进行过去的租金差额,次承租人在经济上相对较弱,核心保护价值符合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用户,次承租人与租赁房屋形成了密切的依赖关系,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房屋所有权的侵害。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现有房屋的占有关系,减少对次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由于承租人在合法转租关系中的转租行为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转租非常清楚,因此出租人不仅要提前通知承租人,还要有义务提前通知实际使用房屋,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至于优先购买权的顺序,次承租人作为相对意义上的弱者和租赁房屋的密切依赖者,应在承租人之前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次承租人的权利,但次承租人的承租地位与承租人一致,与立法目的保护实际用户一致。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次承租人的权利,但次承租人的租赁地位与承租人一致,与立法目的保护实际用户一致。因此,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转租关系中,承租人相对于次承租人成为出租人,这表明承租人暂时不需要使用房屋或通过转租行为,次承租人相对较弱。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