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案法律分析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分别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故分别裁定将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由于薄谷开来、刘志军的特殊身份,再加上前段时间“大学生鸟案”热议尚未平息,上面这则“减刑”消息一出,很多人拿“大学生鸟案”进行对比,自然引发了新一轮的热议。
关于“大学生鸟案”我们在之前的《“大学生掏鸟获刑十年半”的启示》一文中已有提及,如果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存在的,那么不能说判决有什么问题,如果依法作出的判决仍有悖常理,只能在立法层面找原因。
对于“薄谷开来、刘志军减刑”,其实早在看到他们原来的判决结果时,了解法律的人都应当预料到今天这个结果,这次公开裁定减刑,仅是个法律程序,不论高官、高官夫人还是平民老百姓,是一样对待的,并没有什么特殊。至于有人觉得不公,那也只能是在原判决是否公正上作讨论,因原判决已有定论,本文不妄作评论。单就本次减刑而言,如果薄谷开来、刘志军确未再故意犯罪,北京高院的减刑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老百姓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本期我们来说说薄谷开来、刘志军减刑那些事儿。
一、我们先来看看薄谷开来和刘志军案的判决结果
【薄谷开来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未上诉,已核准):被告人薄谷开来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刘志军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上面的判决结果看,二人均是被判处(或合并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并处附加刑。而且,上诉判决中也没有对二人限制减刑。
二、我国法律关于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减刑规定
我国之前的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在今年新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将原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只要不故意犯罪,即可减为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更是规定在死缓期间即使有故意犯罪,如果达不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的,都不再执行死刑。根据媒体报道,本次减刑的二位没有再故意犯罪,根据上述刑法的明确规定,自然应当减为无期徒刑,这并不是因为他们身份特殊,而是因为法律的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刑法第五十条二款规定有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薄谷开来被以故意杀人判刑,在罪名上符合该条限制减刑条件,但在原判决中并没有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因此,不适用限制减刑。
此外,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其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但刘志军的判决时间是2013年7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终身监禁制度应不适用于他。
三、根据现行法律,理论上薄谷开来和刘志军还有继续减刑的可能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上面的规定,在薄谷开来、刘志军被减刑为无期徒刑后,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仍有减刑机会。
此外,薄谷开来和刘志军还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在死缓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再根据刑法第十五八条第一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那么,如果今后薄谷开来、刘志军继续减刑至有期徒刑的,则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服刑期间当然有效外,自出狱后还将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根据现行法律,理论上薄谷开来和刘志军最理想的结果最快再有13年即可以出狱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上述刑法条款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如果表现很好或者有其他法定减刑情节的,减刑以后实际只需要服刑13年即可,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最理想的结果,现在我国对于减刑的审查越来越严格,像薄谷开来、刘志军这类举国瞩目的案件如果要减刑到最大限度,估计不大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