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在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含着丰富的内涵。
首先,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意味着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其他组织、个人,都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身体自由,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活动,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
其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
再者,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公民生活、休息的场所,是公民个人的私密空间。未经主人允许,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即使是执法人员,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才能进入公民住宅进行搜查等活动。这一权利保障了公民在自己的居住空间内的安全感和自由。
最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通过信件、电话、电报等形式自由地与他人通信交流,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公民的信件等。当然,在特定的法定情形下,如为了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通信进行检查。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这些内容,是构建法治社会、保障公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石,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