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何时无效
用股权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并且质押的股权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的,质押行为是无效的。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贷款时,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而债务担保的方式有很多,权利质押是其中一种,而权利质押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股权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所以股权是可以质押的。
股权质押无效的情形如下:
1、股权不能依法转让的,民法典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才能进行质押的,所以进行股权质押时,债权人要了解清楚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2、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股权质押的行为是无效的。
3、股权质押合同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未办理出质登记的,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以最好办理出质登记。
4、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贷款存在欺骗等的情形。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通过上文分析,用股权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并且质押的股权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的,质押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