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辖
负责查处辖区内违反体育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
(三)受理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社会举报的;
3、上级体育部门交办的;
4、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立案
1、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体育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构管辖。
2、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体育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3、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决定。
(五)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注意以下要求
(1)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
(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首先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3)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
(六)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七)合议
1、合议的内容
(1)认定事实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参加合议人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调查情况,参加合议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逐项审查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