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4)客观要件即明知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顾名思义是为教育设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罪名。我国历来重视教育,从学前班到博士后,家长和学生大都是倾尽全力去拼搏,所以教育设施的安全性也自然会受到大家的重视,如果发生校舍倒塌等事故,往往会引发重大的社会舆论,刑法专门规定此罪也是有历史、文化的因素所在。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