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经审查查,确属于建筑物拆除需要拆迁警报器的; 2.因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设备老化、故障无维修价值,需要报废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2.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核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到普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文件》。
2.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经市人防办审批核准后,颁发《拆迁、报废人防警报意见书》,由市人防办告知申请人。
无
四、办理地点
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五、办理时限
12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普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