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又称罚金的运用形态),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单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易科罚金制。其中并科罚金制又进一步分为得并制和必并制两种类型。得并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同时规定还可以一、问题的提出刑的适用方式(又称罚金的运用形态),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单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易科罚金制。其中并科罚金制又进一步分为得并制和必并制两种类型。得并制是指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同时规定还可以并科罚金刑,是否并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确定。必并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科处罚金刑。我国刑法重视并科的规定方式,且我国刑法中罚金的并科制,几乎都是必并制。在修改刑法的过程中,有学者认为1979年刑法分则规定的罚金并科制,都未作硬性规定,是否并科由执员酌情决定,这种并科制度,客观上不利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故建议在刑法分则中,对和财产犯罪应明确规定,必须并科罚金,使罚金刑的适用成为不可避免,以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这一观点显然为我国刑事立法所采纳。据统计,我国刑法有1个罪名采用的是得并制,并处罚金的数额是无限额的;有114个罪名采用的是必并制,并处罚金的数额有64个罪名是无限额的,有50个罪名采用的是限额罚金制和参照罚金制。应当承认,并科制罚金刑作为法定刑的规定方式之一,有其自身的优点。但过分倚重必并制罚金刑使人们对罚金刑本质的认识走入了误区,且和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相背离。在刑法中规定并科罚金刑的国家也不少,但像我国这样将并科罚金作为罚金刑的主要方式的做法并不普遍,而在并科制罚金刑立法中几乎都是必并制的更属罕见,必并制罚金刑的大量适用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存在的许多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