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诉讼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合同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代位权诉讼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协调
1.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和仲裁。首先,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只能通过法院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债权人和次债务人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认定债权人无效,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但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纠纷,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的数额,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了管辖协议,如何协调。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两者一致,则无需协调。
三、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由于代位诉讼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多样,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但各方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1.债权人即代位诉讼中的原告应当对其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债权人必须证明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种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或隐瞒证据,阻碍债权人提供证据;其次,债权人应当提起代位诉讼,实现债权保全的必要性证明,特别是根据合同法的解释,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两个合法债权期满,债务人未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
2、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其行使债权的辩护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并对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负有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
3、第三方即时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所有辩护原因,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也可以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衡阳律师网络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