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要求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聘请公平正派的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审判员8年以上;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单。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单。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单。
仲裁员应公平正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审判员;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五年以上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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