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诉权和一般诉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人的代位诉权是法定的间接诉权,与一般的直接诉权有一定的区别。如果债权人允许任意向与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诉讼疲劳,对次债务人非常不公平。因此,当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时,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来证明以下事实: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懒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损害债权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限制代位诉讼权的依据是次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受到同样的保护。如果他们只关注对债权人的保护,就不可避免地滥用代位诉讼权,这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益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既然是同一诉权,就应该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而言,也存在滥用问题。滥用诉权的制裁迫在眉睫。不应滥用诉权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中是一个教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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