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和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赵*光系公司经理,他的妻子王病了很长时间,在家休息。这对夫妇有一子一女。1990年于1990年与工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了一子赵*刚。赵-宏于1992年死于车祸。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因为工作关系经常出差,1995年在南方一个城市遇到了当地的年轻女子钱,次年钱是赵*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和母亲住在一起。1999年5月赵*仅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在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光的亲生儿子也有权继承赵*光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成立了吗?为什么?2.赵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成立了吗?
答:
1.钱的主张成立,赵有权继承赵*光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钱虽然不是赵*光的合法妻子,但赵-扬属于钱和赵*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2.赵-宏的妻子王-英没有法律依据提出代位继承的主张,但赵-宏的儿子赵*刚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年轻一代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作为赵的妻子,王不是赵的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该由儿子代位继承,王只在赵*成年前享有代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