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裁判结果的约束力是什么?
代位权请求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代位权诉讼胜诉判决的约束力使债权人不能再起诉债务人或次债务人,债务人不能起诉次债务人。
相关知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权利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不提出诉讼请求,只对债权人、次债务人的请求提出抗辩、异议,或者支持其中一方的意见,此时的债务人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无权管辖异议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回诉讼。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务人主动(起诉、申请)或被动(被债权人要求、法院附加)参与代位权诉讼,成为第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独立要求债权人或次债务人抵销债权人,或争取直接获得次债务人的债权利益,避免因债权人代位权请求败诉而丧失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此时,即使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身份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也会改变自己的地位,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享有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此时,即使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身份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也会改变自己的地位,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享有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如部分或全部抵销债权人的债权,将减少或消除代位权。在代位权不成立的前提下,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务人可以支持次债务人的独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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