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行使但不行使其权利。所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经到期,不及时行使的,可以消除或者丧失;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消极不作为,无论是否有过错。如果债务人行使,即使行使方式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2.债务人履行债务必须延迟。
一般来说,债权人是否无法判断尚未到期履行期的债权。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然导致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不公平。因此,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到,债权人没有代位权。然而,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还没有到达,债权人仍然可以代位行使,以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如果债权人此时不允许保存权利,权利将被消除。
三、必须保全债权。
我国民法典仅以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保全必要。建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确保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的现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债权,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即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偿还债务。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在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才符合其行使要求。所谓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并不一定意味着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债权人的债权也可能无法实现。如果甲方向乙方购买古董,并在交付前将其转售给丙方。如果甲方忽视要求乙方交付,则无法实现丙方的债权。因此,无论甲方的资本状况如何,丙方都可以要求甲方向乙方交付古董。债务人的资力状况与债权的实现无直接关系,债权人不需要在债务人资力不足时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含义是什么?
债于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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