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能否要求债务人位权?
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但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之间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破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的,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对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经理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在行使到期债权时享有代位权。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具体义务,但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的法律帮助,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