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不得超过其债权的限制。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于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建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
3.债务人必须忽视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于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