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出租人应抵押出租房屋,并要求承租人签订同意抵押的协议。承租人有义务签字吗?如果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如果抵押权人将来行使抵押权,承租人能否继续租赁房屋而不违反租赁原则?
律师回答:没有义务。合同期满前可要求继续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承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不能使用或者收入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租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相关法律知识:
抵押特征(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基于原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房屋可由抵押权人或抵押人保管,通常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小心保养抵押房屋。
(3)有偿还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赖债务人的行为。
(4)抵押物必须是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必须拥有抵押房屋的所有权。抵押房屋为国有房屋的,抵押人必须享有处分抵押房屋的权利。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担保范围应明确规定。
(6)抵押人抵押房屋后,不丧失房屋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承担房屋意外损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房屋抵押权人享有追索抵押房屋的权利,房屋应当承担房屋受让人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