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中承包人自身的财产损失,作者是否应赔偿
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能不需要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择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人身伤害的一般原则是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定作、指示或选择过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包合同定义及主要承包类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包括加工、定制、维修、复制、测试、检验等。
确定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包工作要求,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包工作需要作者的协助,定作人有义务协助;
4、承包人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工作不能完成的,承包人可以敦促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延长履行期限;如果承包人逾期不履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查而妨碍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接受工作成果;
7.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包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8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包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承包人因图纸或技术要求等不合理通知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承包人交付的工作结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人可随时终止合同,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1人可随时终止合同,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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