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某地,一位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村支书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消息引发热议,这一事件折射出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新课题:肩负乡村振兴重任的村支书,能否同时担任维护公平正义的执业律师?两种社会角色交汇背后,既有基层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也存在身份兼容性的深层思考。
从法律层面审视,《律师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但村支书的身份认定存在特殊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支书作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序列,这种法律身份的模糊性,使得村支书担任律师在形式上并不直接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广东司法厅2021年处理的相关案例显示,监管部门更关注实质层面的权力影响,曾有村支书因可能利用职务影响力承接案件被驳回执业申请。
角色冲突的隐患在实践中更为明显,村支书作为村级组织的"领头雁",既要处理集体资产管理、土地纠纷调解等公共事务,又要履行党员教育、政策传达等政治职责,而律师职业需要投入大量时间进行案件研究、出庭应诉,两者在时间精力的分配上存在天然矛盾,更关键的是,当村内事务涉及法律争议时,兼任律师的村支书容易陷入"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困境,可能影响基层治理的公正性。
但辩证来看,村支书掌握法律专业能力对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河南兰考某村支书取得法律资格后,成功将村内合同纠纷率降低62%,通过法律培训使村民自治章程合规率提升至98%,这种"法治带头人"模式,正是当前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所需要的,关键是要建立清晰的执业边界,例如限定代理与本村利益无关的案件,建立执业备案审查制度。
从制度完善角度,需要构建更精细化的规范体系,可参照《关于规范公务员兼职的若干规定》,将村两委主要成员纳入监管范畴,明确执业律师不得代理本辖区案件、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承接业务等禁止性条款,同时建立任职回避机制,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村务决策,要求兼任律师的村支书主动回避相关法律业务。
基层法治建设需要专业力量,但更要维护治理体系的纯洁性,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建议,可探索建立"法律顾问"而非"执业律师"的参与模式,既能发挥村支书的专业优势,又可避免身份混同带来的风险,山东日照推行的"村级法治副书记"制度,通过选派专业律师驻村挂职,实现了法律服务与基层治理的有机融合,这或许比身份兼任更具实践价值。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村支书能否兼任律师的讨论,本质上是对基层治理专业化路径的探索,答案不在于简单的"能"或"不能",而在于构建既能激发治理主体法治潜能,又能守住权力运行底线的制度安排,这需要立法机关细化规范、监管部门创新机制、基层组织主动作为,共同绘制好乡村振兴的法治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