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家属委托的律师是否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的争议始终存在,这一问题不仅涉及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更牵动着司法资源分配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直接规定两者的优先顺序,但通过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已形成相对清晰的规则体系。
法律框架下的权利位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明确,拒绝法律援助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需有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具体安排。
这意味着,家属委托律师的介入权具有优先性,司法实践中,当家属在法律援助程序启动后成功委托辩护人,原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应当终止服务,例如在2021年杭州某受贿案中,法院在被告人家属提交委托手续次日,即解除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委托关系。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部分敏感案件曾出现"法援律师占位"现象,2020年引发社会关注的"劳荣枝案"中,被告人亲属反映在已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法院仍以"可能影响庭审秩序"为由指定法援律师,此类案例暴露出三个核心问题:
- 委托意愿的核实程序存在漏洞
- 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过度干预
- 法援律师退出机制缺乏明确时限
辩护权保障的制度完善
建立"双轨制"审查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具体而言:
- 委托效力即时生效原则:家属提交完整委托材料后,法援律师应于24小时内退出
- 实质审查制度:司法机关需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委托真实性,防止"虚假委托"干扰诉讼
- 程序救济渠道:赋予被告人及家属对法援律师的异议权,建立听证复核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在深圳某涉黑案件中,法院通过"委托律师优先+法援律师备位"的模式,既保障了被告人的选择权,又确保了辩护工作的连续性,这种创新机制值得推广。
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法律援助法实施细则(草案)》已纳入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法律援助。"这一立法动向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正朝着"意思自治优先,国家救济补位"的方向完善。
辩护权的实质化是法治进步的试金石,在保障家属委托律师优先性的同时,需要构建更精细化的制度衔接机制,既要杜绝"占位式"法律援助,也要防止辩护权滥用,唯有平衡好当事人选择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的法治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