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赔偿汇总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
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九)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十一)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二)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十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十四)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十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 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由于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内容的丰富复杂,使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行为认定也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认定的基本要领仍然是:
首先掌握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享有权利的种类和范围;
其次掌握其作为权利载体即其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
再次掌握被控侵权人的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
第四将两个作品进行比较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
第五是掌握被控侵权人与提出控告的权利人的作品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过,实践中有时查明两个对比作品的作者就该作品是否存在或存在过接触关系或者可能性,也可以对认定侵权行为有帮助。
第三 抄袭剽窃行为认定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一审原告指控的抄袭剽窃行为能否认定的问题。抄袭,是把别人的作品抄来当作自己的作品的一种侵权行为。抄袭的认定,不以抄来的作品作何用处为其成立的条件,也不以是否完全相同为其成立的条件,其认定成立的条件仅是作品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相同。因此,两个作品在具体表达形式上有明显区别的,一般不应认定有抄袭的问题存在,存在的可能是创作上的借鉴、引用、融合的问题,而这些正是创作上允许和客观上必需的。抄袭的实质要件在于作品是否是作者自己独创的,而不是照抄照搬他人的。既是两个作品完全相同,只要是各自独立创作的,就不构成相互抄袭。只有在作品相同,又能证明又不属作者独立创作的(作者间又存在接触关系),才构成抄袭行为。
第四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的基本原则
一 原告提交相应的侵权证据。
二 认定被告过错。1 权利人提出确有理由的警告。2未尽到审理义务;3 未尽到注意义务的;4 合同履行中或终止后侵权的。5其它。
三 无过错返还利润,可酌情判决适当补偿
四 明知提供场所或帮助的,承担加连带责任
五 许可人,特许经营特许人明知或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未制止的了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 赔偿宗旨为:能够全面充分的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如果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实际损失按侵权所得赔偿。实际损失的数额为:1 利润损失,2 参照国家稿酬规定,3 合理的许可费用4 被告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单件利润积,5 原告复制品减少数量乘以单件利润积6 侵权导致原告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预期利润损失。7 作品价值下降损失。
七 侵权人利润所得:
产品销售利润:侵权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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