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黄*梅,女,香港**电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窦-唯,男,**滚石唱片公司签约歌手。原告黄*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9年4月16日晚,我作为**电视有限公司《今日看真点》节目主持人,与其他记者在三里屯某酒吧对窦-唯进行采访。采访期间,一位记者突然问道:“你是否有被王-菲赶出来的时候”。窦-唯听后。遂将台面上一杯可-乐饮料迎面泼出。位置最近的我猝不及防,头部、面部及衣服沾满可-乐。双眼疼痛难忍,引得其他记者纷纷拍照,使我在众目睽睽之下狼狈不堪,事后众多媒体争相报道并附有我窘状的照片。窦-唯此种粗暴地用饮料泼洒我的行为,公然贬损我的人格,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系侵害我的名誉权的行为,致使我的精神遭受重大损害。故要求判令窦-唯在香港和大陆的主要报刊上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6.6元。被告窦-唯答辩称:我的婚姻问题属个人私生活,不想将其公之于众。但自婚变发生以来,包括黄*梅在内的香港记者一直用围追堵截的方式强行进行采访。1999年4月16日晚,我已明确表示“不接受采访,不回答问题”,但众多记者仍纷纷提问。其间,我听到身后有一位女记者发问:“你是不是被王-菲赶出来了”。记者在众目睽睽之下如此提问,是对我的严重侮辱和挑衅,我在忍无可忍之下,未回头将杯中可-乐饮料向身后发出该提问声音的地方泼去。黄*梅被饮料泼中,系其进行侮辱性提问的自身过错造成,我的行为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不同意黄*梅的诉讼请求。[审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6日晚,黄*梅与其他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某酒吧内对窦-唯进行关于窦-唯、王-菲婚变事情的采访,当有记者问窦-唯“你是不是被王-菲赶出来了”时,引起窦-唯的不满,其遂将杯中的饮料循声向身后泼出,泼中黄*梅头面及衣服,黄*梅随即结束采访。其后,香港《明报》等报纸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梅在采访窦-唯时。窦-唯因其他记者提问,情绪激动而将饮料向发问方向的记者泼去,致使黄*梅面部及衣服被饮料泼中。随后,香港的一些记者报道了此事,但文章在对窦-唯的行为进行评论的同时,未有降低对黄*梅评价之内容。黄*梅的名誉权未有被贬损的事实,故而窦-唯的行为不构成对黄*梅的名誉权的侵害。故对黄*梅要求窦-唯登报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黄*梅清洗被饮料污染的衣服费用,虽不属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但系窦*泼饮料的行为所致,窦-唯应当赔偿。故对黄*梅的该项请求,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做出判决:一、驳回原告黄*梅要求被告窦-唯登报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窦-唯赔偿原告黄*梅洗衣费人民币116.6元。判决宣告后,黄*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黄*梅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0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