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侵权致死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内容摘要:运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分析来看,《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中的“伤害”,其含义并不包括死亡的后果在内。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分析来看,136条第1项规定的是侵害健康权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而侵害生命权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并不能适用该条文。由是观之,侵权致死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适用规定的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而应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死亡
一、问题的提出
各国及地区相对于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了一些期间较短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台湾、德国、法国等规定追讨律师费、收取租金等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遍查各国民法典,均作为普通诉讼时效,而未见有特殊的规定。但是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却往往被当作期间为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就常常被引为这种见解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持此见解者常用的理由是不论侵权行为致人伤残,还是致人死亡,都是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之一。果真这样的理解正确吗?粗看似乎有道理,其实不尽然。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的规定包括了侵权致人伤残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这一般来讲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包括在内,却值得探讨。侵权致人死亡所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死者亲属的情绪也会非常激愤,所以一般来讲,这类纠纷都往往会在1年以内或协商解决,或诉之公堂,因此,对于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还是2年,在大多数情况下从现实意义上来讲尚无区分的必要性。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对于在当事人法制意识尚处于发育期,或者本身纠纷的责任归属很难搞清楚,而事过1年有余才认识到自身权利可以通过诉讼来对特定对象索赔的情况下,提出侵权致人死亡请求赔偿是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就非常有必要了。
二、对第136条第1项中“伤害”与死亡的解释分析侵权致死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首先需要分析“伤害”的含义是否涵盖了死亡。如果“伤害”的内涵包括了死亡,其外延完全涵盖了死亡,则可以认为侵权致死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第136条第1项。否则,则不能适用。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此需要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伤害”及“死亡”进行解释。
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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