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在经济活动和金融领域,抵押和质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虽然都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的本质来说,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质押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在房屋抵押中,抵押人仍然可以居住在房子里;但如果是存单质押,存单就要交给债权人保管。
其次,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范围有所不同。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也可以是部分大型的动产,像车辆、船舶等。质押物主要为动产和权利,动产如金银首饰、原材料等,权利则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再者,两者的登记要求不一样。抵押中的不动产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对于部分动产抵押,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质押则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中,不同类型的权利质押生效条件不同,例如以汇票、支票等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而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最后,在处置方式上也存在差别。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要通过与抵押人协商或者经过法院诉讼等法定程序,才能将抵押物拍卖、变卖来优先受偿。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直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或者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来优先受偿。
总之,抵押和质押在占有状态、标的范围、登记要求和处置方式等方面都有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经济活动中合理选择担保方式,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