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请病假可以主张工伤待遇吗
1、员工请病假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经工伤认定为职业病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其他。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业病待遇有哪些
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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