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具有追及力吗
1、没有。动产抵押权的公示与不动产抵押权的公示不同。不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是登记,而且是强制登记;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也是登记,但却不是强制登记而是登记对抗主义。所以动产抵押权没有追及效力。
2、我国《担保法》也对动产抵押权的公示进行了规定,但其规定未必像不动产抵押那样采登记成立主义,而是规定为登记对抗主义。这样一来,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动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如果不去进行登记,那么该物权变动就没有公示。若该动产再次发生物权变动,后来的交易方即第三人就无从知晓原抵押权的存在,如果抵押人不告知的话。此时的第三人和抵押权人之间产生了利益冲突:要么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要么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二者不能兼得。
3、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
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
1、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2、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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