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受理后可以起诉吗
可以。
起诉与信访冲突吗
不冲突。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针对信访答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关于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来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可诉,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并未将信访答复意见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当事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这并不等于说,任何信访答复意见均具有可诉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能够作为行政行为的信访答复意见,它较之不可诉的信访答复意见有着本质的不同,关键在于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实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首先,应看作出信访答复意见的主体的性质。因为受理和答复处理信访问题的机构既有行政机关,又有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甚至还有党的机关。如经过审查,是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或党的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因该作出信访答复的主体不是行政主体,则即可排除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
其次,应看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且是否实际影响了其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这里虽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加以扩大,将“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行政行为”,但“行政行为”也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因此,当事人应看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且实际影响了其权益,不可诉的信访答复则不具有这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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