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范围包括哪些
1、仲裁的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解决的是“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对仲裁范围的规定主要依据如下原则:
(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2)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
(3)仲裁的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经济纠纷。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合同纠纷”,指受合同法规范的所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不与身份关系密切联系的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
二、我国海事仲裁范围包括了哪些
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
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
6、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7、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
8、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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