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施犯罪并得逞。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遂的根本特征。
(一)关于犯罪得逞的观点分歧
对于何为犯罪得逞,我国刑法理论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犯罪目的说。犯罪目的说以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作为犯罪是否得逞以及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标准。这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没有实现其主观上预期的犯罪目的的,即为犯罪未遂;如果实现犯罪目的,则为犯罪既遂。犯罪是否得逞,应当是一种客观判断。但是,目的说将未得逞理解为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未实现,意味着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取决于行为人的自我认识,使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缺乏任何确定性,而且也与不少犯罪并不需要到达某种犯罪目的即可视为犯罪完成的刑法规定相违背。同时,理论上对很多犯罪的认定,都并不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得到满足为准。例如,强奸罪的行为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而满足性欲的目的是否实现,对一个生理正常的男性来说,以射精为标志。如果按照认定犯罪是否得逞的目的说, 强奸罪的既遂就是满足性欲。但通说毫无例外地认为,强奸行为插入就是既遂,并没有认同目的说的主张。二是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说主张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与否作为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标准。这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为犯罪未遂;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为犯罪既遂。但是,这种观点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缺乏可操作性。三是犯罪结果说。犯罪结果说主张以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来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这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发生的,为犯罪未遂;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发生的,为犯罪既遂。例如,甲翻越院墙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有一个带密码的大皮箱,但无法打开。于是,甲将皮箱搬离乙的卧室,藏在乙家院墙内的角落处,用树枝将其掩盖起来,想等明天晚上带上利刃再来割开皮箱。次日上午,乙回家后发现皮箱被盗,四处寻找,在院墙的角落处将其找到。按照结果说,甲将乙的财物放置于特殊地点加以隐藏,等于已经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已经导致了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出现,自然应当成立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