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能起到保证作用,因此在实务中被很多当事人选择。但是近年来借贷类案件逐渐增多,且金额也逐步上升,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往往忽略了一些程序性问题。例如能否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同起诉?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能否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同起诉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若基于先诉抗辩权而不将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诉讼人,无疑会加大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增加诉累。
将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共同诉讼.而通过在判决中明确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这样规定,既可做到保证诉讼效率,又能有效防止对一般保证人造成损害。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诉讼时一般保证的诉讼地位问题,可见将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不是被禁止的,只是在执行财产时,保证人仍然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实际中,保证里具有的法律知识还有很多,建议当事人在选择保证或是为他人提供保证时,都应该先咨询专业人士。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