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尽注意义务判赔偿 职工上班存放在单位车库内的电动车被偷。9月12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财物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吴某人民币2000元。 原告吴某诉称,2007年7月... 衡阳律师网2022-12-2543 阅读0 评论